(2)美国对虾案(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专家组裁定在WTO规则下,成员方政府有权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采取措施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但成员方不能任意实施这一权利。美国在适用其措施时采取了歧视性的方式。该裁定同时提出WTO专家组可以从非政府组织或其他利益方接受“法庭之友意见”(amicus briefs)。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的时间是1998年。
(3)欧共体石棉案(申诉方加拿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本案中都认定法国禁止进口石棉和含有石棉的产品的措施符合WTO相关规定,从而强化了WTO协定支持成员方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的观点。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的时间是2001年。
(4)巴西限制进口翻新轮胎案(申诉方欧盟),专家组认定,巴西限制从欧洲进口翻新轮胎的做法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巴西有权以环境和健康为由限制某些商品的贸易,但这些理由不应当成为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的借口。专家组报告通过时间是2007年。
2.GATT下的环境案例
(1)美国金枪鱼案(申诉方加拿大),加拿大在其认定的领海内扣押了未经其政府授权的19艘美国渔船,并且逮捕了捕捞长鳍金枪鱼的渔民。美国并不认可该管辖权,并且根据鱼类保护和管理法进行进口限制报复。专家组认定美国的进口限制与GATT第11条第1款不符,无法根据第11条第2款和第20条(g)项取得合法性。报告通过时间是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