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罗马法
·共同法
·金砖五国
一、前言
1.“金砖五国”的形成和《叶卡捷琳堡宣言》
2009年6月16日,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参加了在叶卡捷琳堡举行的国际会议,该会议通过的宣言第12条规定:“我们强调对以国际法、平等与互相尊重、相互协调与合作以及国际事务由所有国家共同决定为基础的多极国际秩序的支持。同时我们也支持以政治和外交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2011年,原有的“金砖四国”增加了南非,形成了“金砖五国”。[4]
对于这一国家集团,南非总统祖玛就曾明确表示南非是代表整个非洲大陆参加的。[5]而对于巴西,许多分析人士也认为它的作用是代表拉丁美洲。
2.“金砖五国”的法律本质
不论是对于拉美国家,还是对于上述“金砖五国”,许多评论家都把目光集中于经济、金融和商业领域,指出其利益的分歧之处要大于一致之处。[6]对于经济问题的讨论并不在笔者的专业范围之内,笔者希望能从法律的角度对“金砖五国”这一结合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和观点。而笔者的思考都以这些国家首脑会议所形成的文件明确包含的目标为指引。[7]